沈阳医学院公务车辆使用和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公务车辆管理,促进车辆资源有效利用,提高工作效率,更好地为师生提供优质服务,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车辆,是指利用学校资金购置、上级有关部门或有关单位赠送、抵债纳入固定资产管理,学校用于履行公务的机动车辆。
第三条 学校购置、租赁公务用车严格按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等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 学校对公务用车实行“集中管理,统一调度,节约使用”的管理原则。
第二章 公务车辆使用管理
第五条 后勤管理处为学校公务车辆管理职能部门,负责公务车辆的日常调度、保养维修、年检、保险费用交纳等管理工作。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车私用或借他人驾驶。
第七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公务用车购置、验收、报废等
工作。
第八条 纪检监察处负责监督和检查学校公务用车行为。
第九条 因工作需要使用学校公务车辆的单位,须通过沈阳市公务车管理平台提交用车申请,后勤管理处汽车队根据申请用车的先后顺序及执行任务的重要程度派车,车辆紧张时,优先保证教学、科研和重要会议的公务用车。
第十条 公务用车严格按照预约的用车时间、事由、地点、里程行驶,车辆调度员每日做好用车登记。
第十一条 原则上不安排沈阳市以外公务用车,确有需要的,经后勤主管副校长审批,加盖学校公章,报沈阳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批准后执行。
第十二条 为保障学校公务活动用车需要,采取学校自有公务车辆为主,租赁服务车辆为辅,优先使用校内公务车辆的管理模式。校内公务车辆不能满足使用需求时,可以选择租用社会车辆。国有资产管理处通过招标确定校内车辆租赁服务商,车辆租赁费用由各部门自行承担。
第十三条 严格实行公务用车定点停放制度。各类公务车辆在完成公务任务后,应及时返校回库。节假日期间严格执行公车封存制度。
第三章 经费管理
第十四条 公务用车经费遵循先有预算、后有支出的原则。
第十五条 公务用车费用纳入后勤管理处年度经费预算。
第十六条 学校大客车原则上仅承担教职工通勤、学校统一安排的外出活动,以及学生实习接送等任务,各部门自行安排的集体活动用车或租用社会车辆从事公务活动的,由各部门自行承担用车费用。
第四章 车辆管理
第十七条 公务车辆由专职驾驶员负责驾驶和管理。驾驶员需做好车辆保管和维护保养工作,保证车辆安全、性能完好。
驾驶时严格遵守驾驶操作规程和交通法规。
第十八条 学校公务车辆严格执行省市有关公务用车的文
件精神,实行定点保险、定点加油和定点维修。加油一律实行IC卡管理,严格执行一车一卡制度,特殊情况需报告后勤管理处处长同意。
第十九条 纳入固定资产管理的各种公务车辆,需要变卖、
转让、抵押、捐助等处置时,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办理资产变更转移手续。
第二十条 学校公务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当事人应及时向交警部门、保险公司和后勤管理处报告。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后勤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