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医学院公有用房管理办法(20230428)

发布时间:2024-08-05文章来源: 浏览次数:


沈阳医学院公有用房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公有用房的统一管理和合理使用,优化资源配置,适应学校教学、科研及各项事业快速发展的需要,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基本办学指标(试行)》《普通高等学校建筑规划面积指标》《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等文件,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称公有用房系指产权属于沈阳医学院(以下简称学校)所有的非住宅类房屋及附属设施,或在学校拥有长期使用权的土地上建造的非住宅类房屋及附属设施。

第三条 公有用房是学校办学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学校鼓励公有用房共享使用,提升公房的公共属性,充分发挥公有用房资源的使用效益,为学校发展提供基础条件保障。

第四条 公有用房的所有权、收益权、分配权及处置权均属于学校,学校各公有用房使用单位仅拥有所分配房屋的使用权与内部管理权。

第五条 学校公有用房管理实行统一规划、按需配置、合理使用、分类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 房屋分类

第六条 根据房屋使用主体,学校公有用房分为八类:

1.行政办公用房:学校党政机关办公所使用的房屋,包括办公室、资料室、会议室、接待室、收发室及其他机关用房等;

2.教学用房:学校用于教学及辅助教学所使用的房屋,包括教室、教学实验室、实训室、教师工作室、创新实践能力训练基地、实验动物中心等用房;

3.科研用房:学校用于科学研究用房,包括科研实验室及其配套设施;

4.公共服务用房:图书馆、校史馆、校医院、档案室、网络中心、学术报告厅、体育场馆等用房;

5.学生事务用房:指学生会、学生群团组织活动等学生事务用房;

6.后勤保障用房:后勤服务部门所使用的房屋,包括学生公寓、食堂、浴室、车队等后勤服务用房和变电所、水源地泵房、污水处理站、电梯机房、空调机房、设备间、物资仓库等条件保障用房;

7.安全保卫用房:学校用于安全保卫的监控室、门卫室、人防设施、消防泵房及消防设备间等用房;

8.经营性用房:是指服务师生生活,用于对外出租的房屋。

第三章 管理体制

第七条 公有用房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办法。

第八条 学校院长办公会决定学校各类公有用房总量的调配,审批公有用房配置总体方案。

第九条 后勤管理处为公有用房管理职能部门,学校院长办公室、教务处、科研处、国资处、学生处、团委、后勤管理处、保卫处为公有用房使用归口管理部门。

第十条 后勤管理处在学校授权的范围内行使以下职责:

1.负责管理全校公有用房,执行学校公有用房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落实学校公房规划、配置、调整方案

2.负责全校公有用房的使用登记;

3.负责全校闲置房屋的管理;

4.负责经营性用房的招租和日常管理。

第十一条 学校公有用房使用归口管理部门职责:

1.学校院长办公室负责党政机关行政办公用房和公共服务用房及其配套设施的分配与管理

2.教务处负责教学用房及其配套设施的分配与管理;

3.科研处负责科研用房及其配套设施的分配与管理;

4.国资处负责学校公有用房固定资产价值账的建账、核算、危旧公有用房拆除的报批和销账等管理工作;

5.学生处、团委负责学生会、学生群团组织活动用房的分配与管理;

6.后勤管理处负责后勤保障用房、经营性用房及其配套设施的分配与管理;

7.保卫处负责安全保卫用房及配套设施的分配与管理。

第十二条 学校公有用房使用单位(部门)职责:

1.学校各二级单位(部门)行政负责人是所在单位(部门)公有用房使用和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落实公有用房的防火防盗等安全措施,经常组织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及时排除安全隐患,确保公有用房的有效使用和安全完整;

2.学校各二级单位(部门)要建立健全公有用房使用档案,按照学校及上级部门的要求核实并上报房产信息;

3.各二级单位(部门)在学校分配的房屋范围内,严格按照规定用途,合理安排使用,并将使用情况报后勤管理处备案;

4.配合、协助学校做好公有用房资源的统一调度和调整工作。

第四章 用房配置

第十三条 公有用房的配置应服从学校发展规划的总体要求,实行按需配置、定额使用、超额及空闲收回。

第十四条 学校根据发展规划和使用单位的性质、功能、发展需要和资源状况确定各使用单位(部门)公有用房类别、地点和面积。

第十五条 公有用房的配置优先保证教学用房和学生生活用房。

第十六条 行政办公用房根据人员编制和职能需求进行配置,其中办公室面积按《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发改投资[2014]2674号)执行。

第五章 使用管理

第十七条 使用单位(部门)享有占有、使用所配置公有用房(包括配套设施)的权利。

第十八条 各单位(部门)不得擅自改变各类用房的结构和使用性质,部门内部公有用房确需调整用房属性,需经调整前归口管理部门与调整后归口管理部门协商一致,报后勤管理处审核,由后勤主管副校长审批后执行。

第十九条 房间编号由后勤管理处统一编排,使用单位不得自行调整,如确需变更,需报后勤管理处审核、备案。

第二十条 使用单位(部门)应加强学校配置公有用房的内部使用管理,合理分配,调剂余缺,及时收回离岗人员(包括退休、调离、自动离职、解聘等人员)占用的公有用房。

第二十一条 学校公有用房的水、电、气、暖、中央空调、电梯维护保养、防雷设施维护、房屋修缮等房屋管理专项工作由后勤管理处统一管理。

第二十二条 为支持引进高端人才和承担重大科技项目,学校设立引进人才与重大科技项目周转用房。周转用房由后勤管理处管理,不与各单位(部门)公有用房定额挂钩。周转用房实行一事一议制和动态使用与退出机制。

第二十三 学校在保证教育事业发展需要的前提下,对确有富余或闲置的房产,可以对外出租出借。出租出借须依据相关规定,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

第六章 房屋的处置、维修、改扩建

第二十四条 房屋处置(拆除、出售等)事项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履行国有资产处置相关手续。

第二十五条 房屋大型维修及改扩建事项应履行立项审批手续:房屋使用部门提出申请,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后勤管理处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初审后,报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七章 责任与处罚

第二十六条 严禁擅自转让、占用公房,严禁私自将公房出租或变相出租。

第二十七条 严禁擅自占用公用设施和封闭公用场所(如楼梯、走廊、卫生间、门厅、消防通道等)或改变用途。

第二十八条 严禁擅自在学校的建筑物上张贴、竖立商业性铭牌、广告及设立商业设施(如ITM机、通信设施等)。

第二十九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部门)和个人,根据情节轻重,学校将进行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坚持错误不改的,由学校按人事管理权限给与纪律处分或经济处罚。

第三十条 房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执行本办法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敲诈勒索、违法乱纪行为的,将依规、依法从严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中未涉及事项参照国家、地方和学校的有关法规或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后勤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